发布日期:2026-04-30 11:38 点击次数:119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厦门象屿,证券代码:600057)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警示决定。因公司2023年对有关供应商提供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厦门象屿及时任董事长邓启东、时任总经理齐卫东、时任财务总监林靖、时任董事会秘书廖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公告,上述违规事实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号)查明。厦门象屿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在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邓启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齐卫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林靖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廖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交所指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厦门象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同时,要求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深入排查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上交所强调,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